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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被约法三章

1999-01-10 来源:生活时报 记者 莫江兰 我有话说

本报讯对存在与否一直颇有争议的“网吧”,近日终于有了一个说法。由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网吧”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中,肯定了“网吧”对推动我国信息产业发展所起的积极作用,并对“网吧”的经营条件、营业执照的发放做了明确的规定。

作为新生事物的“网吧”一经出现,即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一方面感叹“网吧”为信息交流提供了更快捷的途径,另一方面对有些经营者打着“网吧”的幌子,经营含有赌博、淫秽等内容的电脑游戏,危害社会稳定和青少年身心健康表示担忧,“网吧”经营也因此陷入是否有存在必要的尴尬境地。

《通知》规定,申请经营“网吧”应具备五个条件:营业场地安全可靠,设施齐全;具有相应的计算机设备和技术人员;建立完善的安全保护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申请经营“网吧”的单位,经持有经营许可证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和多媒体通信业务的经营单位审核后,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申请登记,经公安机关审核和安全检查合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网吧”,不得开业经营,《通知》前已营业的“网吧”,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补办有关手续。

《通知》还规定,“网吧”不得经营电脑游戏,不得将“网吧”出租或转让。“网吧”还须对使用公共信息网络的消费者进行必要的登记,违反者有关部门将依法处罚。

经通信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已领取经营许可证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和多媒体通信业务的经营单位也可以发展“网吧”。

该《通知》适用范围仅限于与公共信息网络联网的经营性服务场所,不提供上网服务的经营性计算机服务场所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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